1 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各級各類醫院消毒供應中心(CSSD)的診療器械、器具和物品處理的基本原則、操作流程和被朊毒體、氣性壞疽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病原體污染器械、器具和物品的處理流程。
本標準適用于醫院的CSSD和為醫院提供消毒滅菌服務的社會化消毒滅菌機構。暫未實行消毒供應工作集中管理的醫院,其手術部(室)的消毒供應工作應執行本標準。
已采取污水集中處理的其他醫療機構可參照使用。
2 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(不包括勘誤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適用這些文件的**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**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/T5750.5 生活飲用水檢驗標準方法無機非金屬指標
GB/T 19633 **終滅菌醫療器械的包裝
WS310.1 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1部分:管理規范
WS310.3 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3部分:清洗消毒及滅菌效果監測標準
消毒技術規范 衛生部
3 術語和定義
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。
3.1清洗 cleaning
去除醫療器械、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過程,流程包括沖洗、洗滌、漂洗和終末漂洗。
3..1.1 沖洗 flushing
使用流動水去除器械、器具和物品表面污物的過程。
3..1.2 洗滌 washing
使用含有化學清洗劑的清洗用水,去除器械、器具和物品污染物的過程。
3..1.3 漂洗 rinsing
用流動水沖洗洗滌后器械、器具和物品上殘留物的過程。
3..1.4終末漂洗 end rinsing
用軟水、純化水或蒸餾水對漂洗后的器械、器具和物品進行**終的處理過程。
3.2超聲波清洗器 ultrasonic cleaner
利用超聲波在水中振蕩產生“空化效應”進行清洗的設備。
3.3清洗消毒器 washer-disinfector
具有清洗與消毒功能的機器。
3.4 閉合 closure
用于關閉包裝而沒有形成密封的方法。例如反復折疊,以形成一彎曲路徑。
3.5密封 sealing
包裝層間連接的結果。注:密封可以采用諸如粘合劑或熱熔法。
3.6 閉合完好性 closure integrity
閉合條件能確保該閉合**少與包裝上的其他部分具有相同的阻礙微生物進入的程度。
3.7包裝完好性 package integrity
包裝未受到物理損壞的狀態。
3.8 植入物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
放置于外科操作造成的或者生理存在的體腔中,留存時間為30天或者以上的可植入型物品。
3.9濕熱消毒damp-heat disinfection
利用濕熱使菌體蛋白質變性或凝固酶失去活性,代謝發生障礙,致使細胞死亡。包括煮沸消毒法、巴斯德消毒法和低溫蒸汽消毒法。
4 診療器械、器具和物品處理的基本原則
4.1通常情況下應遵循先清洗后消毒的處理程序。被朊毒體、氣性壞疽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診療器械、器具和物品應按照本標準第6章要求進行處理。
4.2應根據WS310.1的規定,選擇清洗、消毒或滅菌處理方法。

4.3清洗、消毒、滅菌效果的監測應符合WS310.3的規定。
4.4耐濕、耐熱的器械、器具和物品,應**物理消毒或滅菌方法。
4.5應遵循標準預防的原則進行清洗、消毒、滅菌,CSSD不同區域人員防護著裝要求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。
4.6設備、藥械及耗材應符合G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,其操作與使用應遵循生產廠家的使用說明或指導手冊。
5 診療器械、器具和物品處理的操作流程
5.1回收
5.1.1使用者應將重復使用的診療器械、器具和物品與一次性使用物品分開放置:重復使用的診療器械、器具和物品直接置于封閉的容器中,由CSSD集中回收處理;被朊毒體、氣性壞疽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診療器械、器具和物品,使用者應雙層封閉包裝并標明感染性疾病名稱,由CSSD單獨回收處理。
5.1.2不應在診療場所對污染的診療器械、器具和物品進行清點,采用封閉方式5.1.3回收工具每次使用后應清洗、消毒,干燥備用。
5.2 分類
5.2.1應在CSSD的去污區進行診療器械、器具和物品的清點、核查。
5.2.2應根據器械物品材質、精密程度等進行分類處理。
5.3清洗
5.3.1清洗方法包括機械清洗、手工清洗。
5.3.2機械清洗適用于大部分常規器械的清洗。手工清洗適用于精密、復雜器械的清洗和有機物污染較重器械的初步處理。
5.3.3清洗步驟包括沖洗、洗滌、漂洗、終末漂洗。清洗操作及注意事項應符合附錄B的要求。
5.3.4精密器械的清洗,應遵循生產廠家提供的使用說明或指導手冊。
5.4消毒
5.4.1清洗后的器械、器具和物品應進行消毒處理。方法**機械熱力消毒,也可采用75%乙醇、酸性氧化電位水或取得G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批件的消毒藥械進行消毒。
5.4.2濕熱消毒方法的溫度、時間應參照表1的要求。消毒后直接使用的診療器械、器具和物品,濕熱消毒溫度應≥90℃,時間≥5min,或A
0值≥3000;消毒后繼續滅菌處理的,其濕熱消毒溫度應≥90℃,時間≥1 min,或A
0值≥600。
表1 濕熱消毒的溫度與時間#p#分頁標題#e#
溫度 |
消毒時間 |
溫度 |
消毒時間 |
90℃ |
≥1 min |
75℃ |
≥30min |
80℃ |
≥10 min |
70℃ |
≥100min |
5.4.3酸性氧化電位水的應用見附錄C。
5.5干燥
5.5.1宜**干燥設備進行干燥處理。根據器械的材質選擇適宜的干燥溫度,金屬類干燥溫度70℃~90℃;塑膠類干燥溫度65℃~75℃。
5.5.2無干燥設備的及不耐熱器械、器具和物品可使用消毒的低纖維絮擦布進行干燥處理。
5.5.3穿刺針、手術吸引頭等管腔類器械,應使用壓力氣槍或95%乙醇進行干燥處理。
5.5.4不應使用自然干燥方法進行干燥。
5.6器械檢查與保養
5.6.1應采用目測或使用帶光源放大鏡對干燥后的每件器械、器具和物品進行檢查。器械表面及其關節、齒牙處應光潔,無血漬、污漬、水垢等殘留物質和銹斑;功能完好,無損毀。
5.6.2清洗質量不合格的,應重新處理;有銹跡,應除銹;器械功能損毀或銹蝕嚴重,應及時維修或報廢。
5.6.3帶電源器械應進行jue緣性能等安全性檢查。
.潤滑劑。
5.7包裝
5.7.1包括裝配、包裝、封包、注明標識等步驟。器械與敷料應分室包裝。
5.7.2包裝前應依據器械裝配的技術規程或圖示,核對器械的種類、規格和數量,拆卸的器械應進行組裝。
5.7.3手術器械應擺放在籃框或有孔的盤中進行配套包裝。
5.7.4盤、盆、碗等器皿,宜單獨包裝。
5.7.5剪刀和血管鉗等軸節類器械不應完全鎖扣。有蓋的器皿應開蓋,摞放的器皿間應用吸濕布、紗布或醫用吸水紙隔開;管腔類物品應盤繞放置,保持管腔通暢;精細器械、銳器等應采取保護措施。
5.7.6滅菌包重量要求:器械包重量不宜超過7公斤,敷料包重量不宜超過5公斤。
5.7.7滅菌包體積要求:下排氣壓力
蒸汽滅菌器不宜超過30㎝×30㎝×25㎝;脈動預真空壓力
蒸汽滅菌器不宜超過30㎝×30㎝×50㎝。
5.7.8包裝方法及材料
5.7.8.1滅菌包裝材料應符合GB/T19633的要求。開放式的儲槽不應用于滅菌物品的包裝。紡織品包裝材料應一用一清洗,無污漬,燈光檢查無破損。
5.7.8.2硬質容器的使用與操作,應遵循生產廠家的使用說明或指導手冊。其清洗消毒應符合本規范5.3、5.4的流程。
5.7.8.3滅菌物品包裝分為閉合式包裝和密封式包裝。手術器械采用閉合式包裝方法,應由2層包裝材料分2次包裝。
5.7.8.4密封式包裝如使用紙袋、紙塑袋等材料,可使用一層,適用于單獨包裝的器械。4應使用潤滑劑進行器械保養。不應使用石蠟油等非水溶性的產品作為5.7.9封包要求
5.7.9.1包外應設有滅菌化學指示物。高度危險性物品滅菌包內還應放置包內化學指示物;如果透過包裝材料可直接觀察包內滅菌化學指示物的顏色變化,則不放置包外滅菌化學指示物。
5.7.9.2閉合式包裝應使用專用膠帶,膠帶長度應與滅菌包體積、重量相適宜,松緊適度。封包應嚴密,保持閉合完好性。
5.7.9.3紙塑袋、紙袋等密封包裝其密封寬度應≥6mm,包內器械距包裝袋封口處≥2.5㎝。
5.7.9.4醫用熱封機在每日使用前應檢查參數的準確性和閉合完好性。
5.7.9.5 硬質容器應設置安全閉鎖裝置,無菌屏障完整性破壞時應可識別。
5.7.9.6 滅菌物品包裝的標識應注明物品名稱、包裝者等內容。滅菌前注明
滅菌器編號、滅菌批次、滅菌日期和失效日期。標識應具有追溯性。
5.8滅菌
5.8.1壓力蒸汽滅菌
5.8.1.1適用于耐濕、耐熱的器械、器具和物品的滅菌。
5.8.1.2包括下排氣式和預真空壓力蒸汽滅菌,根據待滅菌物品選擇適宜的壓力
蒸汽滅菌器和滅菌程序。
滅菌器操作方法遵循生產廠家的使用說明或指導手冊。
壓力蒸汽滅菌器蒸汽用水標準參見附錄D。
5.8.1.3
壓力蒸汽滅菌器滅菌參數見表2。硬質容器和超重的組合式手術器械,應由供應商提供滅菌參數。
表2
壓力蒸汽滅菌器滅菌參數
5.8.1.4壓力蒸汽
滅菌器操作程序包括滅菌前準備、滅菌物品裝載、滅菌操作、無菌物品卸載和滅菌效果的監測等步驟。
5.8.1.4.1滅菌前按以下要求進行準備:
a)每天設備運行前應進行安全檢查,包括滅菌器壓力表處在“零”的位置;記錄打印裝置處于備用狀態;滅菌器柜門密封圈平整無損壞,柜門安全鎖扣靈活、安全有效;滅菌柜內冷凝水排出口通暢,柜內壁清潔;電源、水源、蒸汽、壓縮空氣等運行條件符合設備要求。
b)進行滅菌器的預熱。
c)預真空滅菌器應在每日開始滅菌運行前空載進行B-D試驗。
5.8.1.4.2滅菌物品按以下要求進行裝載:
a)應使用專用滅菌架或籃筐裝載滅菌物品。滅菌包之間應留有間隙,利于滅菌介質的穿透。
b)宜將同類材質的器械、器具和物品,置于同一批次進行滅菌。
c)材質不相同時,紡織類物品應放置于上層、豎放,金屬器械類放置于下層#p#分頁標題#e#
d)手術器械包、硬式容器應平放;盆、盤、碗類物品應斜放,包內容器開口朝向一致;
玻璃瓶等底部無孔的器皿類物品應倒立或側放;紙袋、紙塑包裝應側放;利于蒸
汽進入和冷空氣排出。
e)下排氣壓力蒸汽滅菌器中,大包宜擺放于上層,小包宜擺放于下層。
f)下排氣壓力蒸汽滅菌器的裝載量不應超過柜室容積80%。預真空和脈動真空壓力蒸
汽滅菌器的裝載量不應超過柜室容積的90%;同時不應小于柜室容積的10%和5%。
5.8.1.4.3滅菌操作
a)應觀測并記錄滅菌時的溫度、壓力和時間等滅菌參數及設備運行狀況。
b)滅菌過程的監測應符合WS310.3中相關規定。
5.8.1.4.4 無菌物品按以下要求進行卸載:
a)從滅菌器卸載取出的物品,待溫度降**室溫時方可移動,冷卻時間應>30min。
b)每批次應確認滅菌過程合格,包外、包內化學指示物合格;檢查有無濕包現象,防止無菌物品損壞和污染。無菌包掉落地上或誤放到不潔處應視為被污染。
5.8.2快速壓力蒸汽滅菌
5.8.2.1適用于對裸露物品的滅菌,滅菌時間見表 3。
表3快速壓力蒸汽滅菌(132℃)所需**短時間
物品種類 |
滅菌時間 |
下排氣 |
預真空 |
不帶孔物品 |
3 min |
3 min |
帶孔物品 |
10 min |
4 min |
不帶孔+帶孔物品 |
10 min |
4 min |
5.8.2.2注意事項
5.8.2.2.1宜使用卡式盒或專用滅菌容器盛放裸露物品。
5.8.2.2.2快速壓力蒸汽滅菌方法可不包括干燥程序;運輸時避免污染;4h內使用,不能儲存。
5.8.3干熱滅菌
5.8.3.1適用于耐熱、不耐濕、蒸汽或氣體不能穿透物品的滅菌,如玻璃、油脂、粉劑等物品的滅菌。滅菌參數見表4。
表4 干熱滅菌參數
滅菌溫度 |
所需**短滅菌時間 |
滅菌溫度 |
所需**短滅菌時間 |
160℃ |
2h |
180℃ |
30min |
170℃ |
1h |
|
|
5.8.3.2注意事項
5.8.3.2.1滅菌物品包體積不應超過10cm×10cm×20cm,油劑、粉劑的厚度不應超過0.6cm,凡士林紗布條厚度不應超過1.3cm,裝載高度不應超過滅菌器內腔高度的2/3,物品間應留有充分的空間。
5.8.3.2.2滅菌時不應與滅菌器內腔底部及四壁接觸,滅菌后溫度降到40℃以下再開滅菌器。
5.8.3.2.3有機物品滅菌時,溫度應≤170℃。
5.8.3.2.4滅菌溫度達到要求時,應打開進風柜體的排風裝置。
5.8.4環氧乙烷滅菌
5.8.4.1適用于不耐高溫、濕熱如電子儀器、光學儀器等診療器械的滅菌。100%純環氧乙烷的小型滅菌器,滅菌參數見表5。其它類型環氧乙烷滅菌器滅菌參數符合《消毒技術規范>的規定。
表5小型環氧乙烷滅菌器滅菌參數
環氧乙烷作用濃度 |
滅菌溫度 |
相對濕度 |
滅菌時間 |
450mg/L~1200 mg/L |
37℃~63℃ |
40%~80% |
1h~6h |
5.8.4.2注意事項
5.8.4.2.1金屬和玻璃材質的器械,滅菌后可立即使用。
5.8.4.2.2殘留環氧乙烷排放應遵循生產廠家的使用說明或指導手冊,設置專用的排氣系統,并保證足夠的時間進行滅菌后的通風換氣。
5.8.4.2.3環氧乙烷滅菌器及氣瓶或氣罐應遠離火源和靜電。氣罐不應存放在冰箱中。
5.8.5過氧化氫等離子體低溫滅菌
5.8.5.1適用于不耐高溫、濕熱如電子儀器、光學儀器等診療器械的滅菌。滅菌參數見表6。
表6 過氧化氫等離子體低溫滅菌參數
過氧化氫作用濃度 |
滅菌腔壁溫度 |
滅菌周期 |
>6mg/L |
45℃~65℃ |
28 min~75 min |
5.8.5.2注意事項#p#分頁標題#e#
5.8.5.2.1滅菌前物品應充分干燥。
5.8.5.2.2滅菌物品應使用專用包裝材料和容器。
5.8.5.2.3滅菌物品及包裝材料不應含植物性纖維材質,如紙、海綿、棉布、木《質類、油類、粉劑類等。
5.8.6低溫甲醛蒸汽滅菌
5.8.6.1適用于不耐高溫醫療器械的滅菌。滅菌參數見表7。
表7低溫甲醛蒸汽滅菌參數
氣體甲醛作用濃度 |
滅菌溫度 |
相對濕度 |
滅菌時間 |
3mg/L~11mg/L |
50℃~80℃ |
80%~90% |
30min~60min |
5.8.6.2注意事項
5.8.6.2.1應使用甲醛滅菌器進行滅菌,不應采用自然揮發的滅菌方法。
5.8.6.2.2甲醛殘留氣體排放應遵循生產廠家的使用說明或指導手冊,設置專用的排氣系統。
5.9儲存
5.9.1滅菌后物品應分類、分架存放在無菌物品存放區。一次性使用無菌物品應去除外包裝后,進入無菌物品存放區。
5.9.2物品存放架或柜應距地面高度20cm~25cm,離墻5cm~10cm,距天花板50cm。
5.9.3物品放置應固定位置,設置標識。接觸無菌物品前應洗手或手消毒。
消毒技術規范》的規定。
5.9.4消毒后直接使用的物品應干燥、包裝后專架存放。
5.9.5 無菌物品儲存有效期
5.9.5.1環境的溫度、濕度達到WS310.1的規定時,使用紡織品材料包裝的無菌物品有效期宜為14天;未達到環境標準時,有效期宜為7天。
5.9.5.2醫用一次性紙袋包裝的無菌物品,有效期宜為1個月;使用一次性醫用皺紋紙、醫用無紡布包裝的無菌物品,有效期宜為6個月;使用一次性紙塑袋包裝的無菌物品,有效期宜為6個月。硬質容器包裝的無菌物品,有效期宜為6個月。
5.10無菌物品發放
5.10.1無菌物品發放時,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。
5.10.2發放時應確認無菌物品的有效性。植入物及植入性手術器械應在生物監測合格后,方可發放。
5.10.3發放記錄應具有可追溯性,應記錄一次性使用無菌物品出庫日期、名稱、規格、數量、生產廠家、生產批號、滅菌日期、失效日期等。
5.10.4運送無菌物品的器具使用后,應清潔處理,干燥存放。
6被朊毒體、氣性壞疽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診療器械、器具和物品的處理流程
6.1朊毒體污染的處理流程。
6.1.1疑似或確診朊毒體感染的病人宜選用一次性診療器械、器具和物品,使用后應進行雙層密閉封裝焚燒處理。
6.1.2可重復使用的污染器械、器具和物品,應先浸泡于1 mol/L氫氧化鈉溶液內作用60 min,再按照本標準5.3-5.8進行處理,壓力蒸汽滅菌應選用134℃~
138℃,18 min,或132℃,30min,或121℃,60 min。
6.1.3注意事項
6.1.3.1使用的清潔劑、消毒劑應每次更換。
6.1.3.2每次處理工作結束后,應立即消毒清洗器具,更換個人防護用品,進行洗手和手消毒。
6.2氣性壞疽污染的處理流程應符合《消毒技術規范》的規定和要求。應先采用含氯或含溴消毒劑1000mg/L~2000mg/L浸泡30min~45min后,有明顯污染物時應采用含氯消毒劑5000mg/L~10000mg/L浸泡**少60min后,再按照本標準5.3~5.8進行處理。
6.3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處理應符合G家當時發布的規定要求。
附錄A
(規范性附錄)
CSSD不同區域人員防護著裝要求
區 域 |
操 作 |
防護著裝 |
圓帽 |
口罩 |
隔離衣/防水圍裙 |
專用鞋 |
手套 |
護目鏡/面罩 |
病房 |
污染物品回收 |
√ |
Δ |
|
|
√ |
|
去污區 |
污染器械分類、核對、機械清洗裝載 |
√ |
√ |
√ |
√ |
√ |
Δ |
手工清洗器械、用具 |
√ |
√ |
√ |
√ |
√ |
√ |
檢查、包裝及滅菌區 |
器械檢查、包裝 |
√ |
Δ |
|
√ |
Δ |
|
滅菌物品裝載 |
√ |
|
|
√ |
|
|
無菌物品卸載 |
√ |
|
|
√ |
Δ﹟ |
|
無菌物品存放區 |
無菌物品發放 |
√ |
|
|
√ |
|
|
注:√:應使用 Δ:可使用 #具有防燙功能的手套
|
#p#分頁標題#e#
附錄 B
(規范性附錄)
器械、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操作方法
B.1手工清洗
B.1.1操作程序B.1.1.1沖洗:將器械、器具和物品置于流動水下沖洗,初步去除污染物。
B.1.1.2洗滌:沖洗后,應用酶清潔劑或其它清潔劑浸泡后刷洗、擦洗。
B.1.1.3漂洗:洗滌后,再用流動水沖洗或刷洗。
B.1.1.4終末漂洗:應用軟水、純化水或蒸餾水進行沖洗。
B.1.2注意事項
B.1.2.1手工清洗時水溫宜為15℃~30℃。
B.1.2.2去除干固的污漬應先用酶清潔劑浸泡,再刷洗或擦洗。
B.1.2.3刷洗操作應在水面下進行,防止產生氣溶膠。
B.1.2.4管腔器械應用壓力水槍沖洗,可拆卸部分應拆開后清洗。
B.1.2.5不應使用鋼絲球類用具和去污粉等用品,應選用相匹配的刷洗用具、用品,避免器械磨損。
B.1.2.6清洗用具、清洗池等應每天清潔與消毒。
B.2超聲波清洗器(臺式)
<, S, PAN style="LINE-HEIGHT: 150%; FONT-FAMILY: 宋體; mso-bidi-font-size: 14.0pt; mso-font-kerning: 0pt; mso-hansi-font-family: 'Times New Roman'; mso-ascii-font-family: 'Times New Roman'">適用于精密、復雜器械的洗滌。
B.2.1操作程序
B.2.1.1沖洗:于流動水下沖洗器械,初步去除污染物。
B.2.1.2洗滌:清洗器內注入洗滌用水,并添加清潔劑。水溫應≤45℃。應將器械放入籃筐中,浸沒在水面下,腔內注滿水。
超聲清洗時間宜3min~5min,可根據器械污染情況適當延長清洗時間,不宜超過10min。
B.2.1.3終末漂洗:應用軟水或純化水。
B.2.1.4超聲清洗操作,應遵循生產廠家的使用說明或指導手冊。
B.2.2注意事項
B.2.2.1清洗時應蓋好超聲清洗機蓋子,防止產生氣溶膠。
B.2.2.2應根據器械的不同材質選擇相匹配的超聲頻率。
B.3清洗消毒器
B.3.1操作程序應遵循生產廠家的使用說明或指導手冊。
B.3.2注意事項
B.3.2.1設備運行中,應確認清洗消毒程序的有效性。觀察程序的打印記錄,并留存。符合WS310.3的有關規定。
B.3.2.2被清洗的器械、器具和物品應充分接觸水流;器械軸節應充分打開;可拆卸的零部件應拆開;管腔類器械應使用專用清洗架。
B.3.2.3精細器械和銳利器械應固定放置。
B.3.2.4沖洗、洗滌、漂洗時應使用軟水,終末漂洗、消毒時應使用純化水。預洗階段水溫應≤45℃。
B.3.2.5金屬器械在終末漂洗程中應使用潤滑劑。塑膠類和軟質金屬材料器械,不應使用酸性清潔劑和潤滑劑。
B.3.2.6定時檢查清潔劑泵管是否通暢,確保清潔劑用量準確。
B.3.2.7設備艙內、旋臂應每天清潔、除垢。
附 錄 C
(規范性附錄)
酸性氧化電位水應用指標與方法
C.1 適用范圍
可用于手工清洗后不銹鋼和其它非金屬材質器械、器具和物品滅菌前的消毒。
C.2 主要有效成分指標要求
C.2.1有效氯含量為60mg/L±10 mg/L。
C.2.2 pH值范圍2.0~3.0。
C.2.3氧化還原電位(ORP)≥ 1100mV。
C.2.4殘留氯離子<1000mg/L。
C.3 使用方法
手工清洗后的待消毒物品,使用酸性氧化電位水流動沖洗或浸泡消毒2 min,凈水沖洗30s,再按本標準 5.5-5.8進行處理。
C.4 注意事項
C.4.1應先徹底清除器械、器具和物品上的有機物,再進行消毒處理。
C.4.2酸性氧化電位水對光敏感,有效氯濃度隨時間延長而下降,宜現制備現用。
C.4.3儲存應選用避光、密閉、硬質聚氯乙烯材質制成的容器。室溫下貯存不超過3d。
C.4.4每次使用前,應在使用現場酸性氧化電位水出水口處,分別檢測pH值和有效氯濃度。檢測數值應符合指標要求。
C.4.5對銅、鋁等非不銹鋼的金屬器械、器具和物品有一定的腐蝕作用,應慎用。
C.4.6不得將酸性氧化電位水和其他藥劑混合使用。
C.4.7皮膚過敏人員操作時應戴手套。
C.4.8酸性氧化電位水長時間排放可造成排水管路的腐蝕,故應每次排放后再排放少量堿性還原電位水或自來水。
C.5 酸性氧化電位水有效指標的檢測
C.5.1有效氯含量試紙檢測方法 應使用精密有效氯檢測試紙,其有效氯范圍應與酸性氧化電位水的有效氯含量接近,具體使用方法見試紙使用說明書。
C.5.2 pH值試紙檢測方法 應使用精密pH值檢測試紙,其pH范圍與酸性氧化電位水的pH值接近,具體使用方法見pH試紙使用說明書。
C.5.3 氧化還原電位(ORP)的檢測方法
C.5.3.1取樣 開啟酸性氧化電位水生成器,待出水穩定后,用100ml小燒杯接取酸性氧化電位水,立即進行檢測。
C.5.3.2檢測 氧化還原電位檢測可采用鉑電極,在酸度計 “mV ” 檔上直接檢測讀數。具體使用方法見使用說明書。
C.5.4 氯離子檢測方法
C.5.4.1取樣 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開啟酸性氧化電位水生成器,待酸性氧化電位出水穩定后,用250ml磨口瓶取酸性氧化電位水**瓶滿后,立即蓋好瓶蓋,送實驗室進行檢測。
C.5.4.2 檢測 采用硝酸銀容量法或離子色譜法,詳細方法見GB/T5750.5。